用户名:   密    码:      
首页 “一表制”公告 “一表制”介绍 政策信息 办事指南 办事流程 办事告知 在线咨询 网上调查
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办事告知
   办事流程
 
当前位置:政策信息>>>技监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日期: 2007-09-28   
 
一、项目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应当符合设备、人员、制度、环境等方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向市质量技监局申请计量认证。”
   
三、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第三方公证性地位;
(二)申请的项目已有可依照执行并作为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国内、国际标准/规程、规范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检测能力上达到申请项目所依据的国内、国际标准/规程、规范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水平;
(四)具有满足计量认证要求的组织机构、人员、场地(固定的、临时的或流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措施。
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详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四、 实施机关: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程序: (一) 申请
申请人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二份) (如涉及国家实验室认可评审,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执行。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下载《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书》。网址:www.cnas.org.cn)
2、典型检测报告(1份)
3、质量手册(1份)
4、程序文件目录(1套)
5、其它证明文件:
   5.1、独立法人实验室:
        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首次、复查)
   5.2、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法人授权文件
        实验室设立批文
        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5.3、固定场所证明文件(适用时)
   5.4、检测/校准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 (适用时)
   5.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 (适用时)
   5.6、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5.7、从事特殊检测/校准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二)受理
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组织评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委托中介机构安排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四) 批准和发证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和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人员、检测依据标准、场所、单位名称变更等申请见附件。
   
六、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
   
七、收费: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41号、沪财预联(2005)16号),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每证10元,计量认证费每个机构1200元。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九、办理地点: 长乐路1227号1209室
   
十、联系电话: 54045500-2291
 
     
  关闭  
  ???index.foot.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