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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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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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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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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应当符合设备、人员、制度、环境等方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向市质量技监局申请计量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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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许可条件: |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第三方公证性地位; (二)申请的项目已有可依照执行并作为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国内、国际标准/规程、规范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检测能力上达到申请项目所依据的国内、国际标准/规程、规范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水平; (四)具有满足计量认证要求的组织机构、人员、场地(固定的、临时的或流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措施。 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详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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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实施机关: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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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程序: |
(一) 申请 申请人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二份) (如涉及国家实验室认可评审,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执行。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下载《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书》。网址:www.cnas.org.cn) 2、典型检测报告(1份) 3、质量手册(1份) 4、程序文件目录(1套) 5、其它证明文件: 5.1、独立法人实验室: 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首次、复查) 5.2、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法人授权文件 实验室设立批文 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5.3、固定场所证明文件(适用时) 5.4、检测/校准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 (适用时) 5.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 (适用时) 5.6、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5.7、从事特殊检测/校准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二)受理 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组织评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委托中介机构安排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四) 批准和发证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和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人员、检测依据标准、场所、单位名称变更等申请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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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许可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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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收费: |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41号、沪财预联(2005)16号),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每证10元,计量认证费每个机构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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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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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办理地点: |
长乐路1227号1209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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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联系电话: |
54045500-22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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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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