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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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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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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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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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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许可条件: |
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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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实施机关: |
本市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考核。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考核。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以及计量检定机构开展强制检定和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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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许可程序: |
(一)申请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仍不符合要求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初审合格的考核申请项目,委托中介机构承担考核。 (三)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组织计量标准考评员或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承担考评任务的考评员或专家,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对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填写考评意见,并将考评后的资料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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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许可期限: |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二)考核计划下达后,承担考核任务的考核单位或专家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评任务。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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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收费: |
收费标准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沪价费(2005)041号文件和沪财预联(2005)16号文件进行收费。 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6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300元,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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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一)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见附件1)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见附件2)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5、计量标准器具及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7、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计量标准更换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的,开展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申请计量标准更换,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器具及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 5、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消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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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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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办理地点: |
长乐路1227号1209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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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联系电 话: |
54045500-22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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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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