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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程序  
   
         日期: 2007-09-28   
  设立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六)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权限、授权期限)、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住所使用证明;
  (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在企业提交上述全部文件后,即可受理该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准登记的,收取登记费,发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批准证件和登记证、工作证到公安、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居留及其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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