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批复及批准证书告知单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投资者的资格条件:
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三、办事所需的必备材料、文件:
1、企业关于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的请示(原件);
2、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原件);
4、委托代理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外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原件),附中文译文(原件);
6、投资外方银行资信证明(原件),附中文译文(原件);
7、投资外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董事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监事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场地租、购合同(复印件),出租方、出让方房地产产权证(复印件);
10、其他相关文件(如:环保、规划、消防、卫生防疫站征询意见单,土地证,行业归口证明,委托书,进口设备清单、资金来源说明等)。
四、办事时限:
上报材料齐全,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五、办事须知:
1、 咨询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2、 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
3、 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钢笔书写。
4、 主送机关: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5、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6、 申领批准证书所需费用:0
六:受理部门:
经济发展处: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联系人:吴学军、郑帼骏、沈德静、孟凡姣
联系电话:50271188转2269、2249、2229、2241
1-2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批复及批准证书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投资者的资格条件:
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办事所需的基本材料、文件:
1、企业关于申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请示(原件),并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原件);
4、投资各方合资(合作)合同(原件);
5、投资外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原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附中文译文(原件);
6、投资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原发照机关复印盖章);
7、中、外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场地租、购合同(复印件),出租方、出让方房地产产权证(复印件);
9、董事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监事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中方高级人员登记表(原件);
11、其他相关文件(如:环保、规划、消防、卫生防疫站意见单,资产评估,土地证,资质证明,行业归口证明,委托书,进口设备清单、资金来源说明等)。
四、办事时限:
上报材料齐全,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五、办事须知:
7、 咨询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8、 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
9、 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钢笔书写。
10、 主送机关: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11、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2、 申领批准证书所需费用:0
六:受理部门:
经济发展处: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联系人:吴学军、郑帼骏、沈德静、孟凡姣
联系电话:50271188转2269、2249、2229、2241
1-3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资(增加经营范围)告知单
一、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
张江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资本金按期出资,并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常进行。
三、办事所需的基本材料、文件:
1、企业关于增资(增加经营范围)的请示(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4、增资协议(合资、合作企业),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及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5、增资(增加经营范围)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6、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7、其他相关文件;
8、关于企业税后利润确认书复印件(以税后利润增资用)。
四、办事时限:
增资类,上报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办事对象须知:
1、 申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2、 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
3、 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书写。
4、 主送机关: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室
5、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6、 申领批准证书所需费用:0
六:受理部门:
经济发展处: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联系人:吴学军、郑帼骏、沈德静、孟凡姣
联系电话:50271188转2269、2249、2229、2241
1-4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办企业的资格条件:
张江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并开始运行。
三、办事所需的必备材料、文件:
1、企业关于减资的请示(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及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或决定(原件);
4、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附债权人名单),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说明(原件);
7、审计报告(复印件);
8、在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任选一种公告满45天(公告复印件),交款凭证(复印件);
9、其他相关文件:如国有资产转让需要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确认书和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四、办事时限:
企业减资类,上报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六、办事对象须知:
1、 在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1次,公告满45天后办理
2、 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
3、 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书写。
4、 主送机关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5、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申领批准证书所需费用:0。
七:受理部门:
经济发展处: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联系人:吴学军、郑帼骏、沈德静、孟凡姣
联系电话:50271188转2269、2249、2229、2241
1-5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股权转让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
张江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常运行。
三、办事所需的基本材料、文件:
1、 企业关于股权转让的请示(原件);
2、 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的协议(原件);
4、 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5、 新受让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 新受让外方开业证明(原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应附翻译公司译的中文译文(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8、 新董事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 股权转让前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10、 守约方催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原件);
11、 其他有关文件:如国有资产转让需要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确认书和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四、办事时限:
股权转让类,上报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办事对象须知:
1、 申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2、 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
3、 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书写。
4、 主送机关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5、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换领批准证书所需费用:0元人民币。
六:受理部门:
经济发展处: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联系人:吴学军、郑帼骏、沈德静、孟凡姣
联系电话:50271188转2269、2249、2229、2241
1-6
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办企业的资格条件:
张江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到期需继续经营。
三、办事所需的基本材料、文件:
1、企业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请示(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及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
4、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相关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办事时限:
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类,上报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办事对象须知:
1、 申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2、 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
3、 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书写。
4、 主送机关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5、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6、 换领批准证书所需费用:0元人民币。
六:受理部门:
经济发展处: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联系人:吴学军、郑帼骏、沈德静、孟凡姣
联系电话:50271188转2269、2249、2229、2241
1-7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告知单
一、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办企业的资格条件:
张江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未到位,需改变出资方式。
三、办事所需的必备材料、文件:
1、企业关于变更出资方式的请示(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及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
4、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若以设备出资,附设备清单(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
四、办事时限:
变更出资方式类,上报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办事须知:
1、 申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2、 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
3、 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书写。
4、 主送机关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5、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六:受理部门:
经济发展处: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联系人:吴学军、郑帼骏、沈德静、孟凡姣
联系电话:50271188转2269、2249、2229、2241
1-8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告知单
一、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二、申办企业的资格条件:
张江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已全部缴清,并开始运行。
三、办事所需的基本材料、文件:
1、企业关于双方合并的请示(原件);
2、双方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企业合并协议(原件);
4、原企业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和合并后的合同、章程(原件);
5、双方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双方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8、双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9、新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0、45天内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任选一种1次公告(公告复印件),交款凭证(复印件);
11、 其他相关证明。
四、办事时限:
企业合并类,上报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个工作日颁发批准证书。
五、办事对象须知:
1、 申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2、 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
3、 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书写。
4、 主送机关: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5、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6、 申领批准证书所需费用:0元人民币。
六:受理部门:
经济发展处: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联系人:吴学军、郑帼骏、沈德静、孟凡姣
联系电话:50271188转2269、2249、2229、2241
1-9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告知单
一、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二、申办企业的资格条件:
张江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已全部缴清,并开始运行。
三、办事所需的基本材料、文件:
1、企业关于分立的请示(原件);
2、原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企业分立协议(原件);
4、原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及分立后拟存续、新设公司的合同、章程(原件);
5、原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原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企业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9、新董事的委派书(由派出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原件);
10、45天内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任选一种1次公告(公告复印件),交款凭证(复印件);
11、其他相关文件。
四、办事时限:
企业分立类,上报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办事对象须知:
1、 申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2、 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
3、 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书写。
4、 主送机关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5、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6、 申领批准证书所需费用:0元人民币。
六:受理部门:
经济发展处: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联系人:吴学军、郑帼骏、沈德静、孟凡姣
联系电话:50271188转2269、2249、2229、2241
1-10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歇业告知单
一、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办企业的资格条件:
张江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并开始运行。
三、办事所需的基本材料、文件:
1、企业关于歇业的请示(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如有一方违约,不能召开董事会,需提交中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及受约方催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凭证等)(原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45天内在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任选一种1次公告(公告复印件),交款凭证(复印件);
8、清算小组成员名单;
9、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10、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的情况说明(包括员工遣散等)。
四、办事时限:
企业终止类,上报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办事对象须知:
7、 申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8、 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
9、 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书写。
10、 主送机关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11、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2、 申领批准证书所需费用:0元人民币。
六:受理部门:
经济发展处: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联系人:吴学军、郑帼骏、沈德静、孟凡姣
联系电话:50271188转2269、2249、2229、2241
1-11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办企业的资格条件:
张江功能区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
三、办事所需的基本材料、文件:
1、企业关于基建项目立项的请示(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基建项目建议书(原件);
4、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土地权证、产权证、租赁合同)及地形图(复印件);
8、《招商引资项目环境保护情况申报与初审记录》
9、《告知与承诺》
10、其他相关证明。
四、办事程序:
审批机关受理、协调,审批、办文,审核、发文
五、办事时限:
外资项目基建类,上报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六、办事对象须知:
1、 申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2、 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
3、 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书写。
4、 主送机关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5、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七:受理部门:
经济发展处: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联系人:沈德静、郑帼骏。
联系电话:50271188转2229、2249
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类告知单
(保留)
一、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企业范围:
张江园区外商投资企业,需变更注册地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投资方名称、股权质押等。
三、办事所需的基本材料、文件:
1、企业关于调整内容的请示(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迁进或迁出地址的租、购房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变更注册地址用);
4、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变更企业名称用);
5、投资方新营业执照及同意更名批复复印件(变更投资方名称用);
6、股权质押合同复印件(股权质押用);
7、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8、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9、其他有关文件。
六、办事对象须知:
1、 申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2、 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
3、 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书写。
4、 主送机关: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5、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6、 换领批准证书所需费用: 0元人民币。
七:受理部门:
经济发展处: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联系人:吴学军、郑帼骏、沈德静、孟凡姣
联系电话:50271188转2269、2249、2229、2241
1-14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类告知单
一、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办企业的资格条件:
张江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变更董事会人数、延长出资期限、变更章程条款、到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办事所需的基本材料、文件:
1、企业关于调整内容的请示(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章程修改案(原件);
3、新董事委派书正本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董事会人数用);
4、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用);
5、延长出资期限说明及承诺书正本(延长出资期限用);
6、外省市租房或购房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用);
7、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验资报告(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证明。
四、办事对象须知:
1、 申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2、 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
3、 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书写。
4、 主送机关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5、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6、 换领批准证书所需费用:0元人民币。
五:受理部门:
经济发展处: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联系人:吴学军、郑帼骏、沈德静、孟凡姣
联系电话:50271188转2269、2249、2229、2241
1-15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告知单
一、 办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二、申请企业范围:
张江外商投资企业。
三、办事所需的基本材料、文件:
1、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表一式三份(原件);
2、 所需进口设备的装箱单、发票、合同一式三份(复印件);
3、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各一份(复印件);
4、 若进口旧设备,上述1-2材料各一式五份,另附进口旧机电产品明细表一式五份(原件),其他要求与进口新设备一致。
五、办事时限:
上报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六、办事对象须知:
1、申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2、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
3、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书写。
七:受理部门:
经济发展处: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1- 18
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申请告知单
一、 办事依据:
外经贸部外经贸资发(1996)第822号文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二、 申办企业的资格条件:
1、 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2、 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 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三、办事所需的必备材料、文件:
1、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
2、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副本)各一份(以上材料复印件均可
3、验资报告
4、企业技术转让协议及批文
5、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6、生产线验收合格报告
7、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技术的评估意见
8、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办事程序:
咨询-初审 - 审核 - 专家复审 - 上级审批 - 发证
五、 办事须知:
1、 申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2、 书面材料必须用16K纸张。
3、 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书写。
六、 咨询、服务和受理部门: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地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615室
咨询电话:62752995
1- 19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口设备
免税确认书及技术改造更新告知单
一、 办事依据
《关于发放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的暂行办法》
二、申办企业的资格条件
1、 由张江园区审批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由张江园区审批增资的外商投资企
业;
2、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
3、 有《产品出口企业证书》或《先进技术企业证书》(申请办理技术改造更新设备的企业用)。
三、 办事所需的必备材料、文件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复(复印件)
2、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办确认书用
4、进口设备清单(注明品名、型号、产地、单价、数量、总价、海关进口税则号)
5、若产品100%外销的企业,需附二份承诺书(原件)——办确认书用
6、申请报告(注明企业简况、技术改造主要内容、进口商品的用途)(正本)
——办技术改造用
7、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累计折旧和税后利润的专项审计报告(正本)
——办技术改造用
8、《产品出口企业证书》或《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办技术改造用
四、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
五、办事时限
上报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完成。
六、 办事须知
1、 申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2、 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
3、 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书写。
七:受理部门:
经济发展处: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联系人:吴学军、沈德静
联系电话:50271188转2269、2229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告知单
一、 办事依据
《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申办企业的资格条件
由张江园区审批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 办事所需的必备材料、文件
1、 项目确认书申报表3份(原件);
2、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3份;
3、项目申请报告3份(原件);
4、本次申报退税的国产设备清单7份及电子文本;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包括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总清单2份、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6、确认书申报中有关表格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www.shdrc.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五、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
六、 办事须知
2、 申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3、 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
4、 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书写。
七:受理部门:
经济发展处: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联系电话:50271188 转经济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