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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口政务公开目录  
   
   来源: 经发处      日期: 2007-12-03   
 

1、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告知单
2、 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告知单
3、 张江高科技园区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告知单
4、 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型创业企业认定告知单
5、 申请上海市软件企业告知单
6、 申请软件产品登记告知单
7、 申请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告知单
8、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十一五”期间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9、 浦东新区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10、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11、 张江高科技园区关于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12、 关于进一步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
13、 张江高科技园区科学专项实施办法
14、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发展的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15、 张江功能区域关于开展“腾笼换鸟”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

 


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告知单
一、政策依据
1.《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1]20号文)
2.《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沪科[2001]034号文)
3.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
二、受理范围
1. 从事符合园区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2.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生产规模达500万元以上,经营期达一年以上;
3. 注册地与经营地均在张江高科技园区,财力纳入浦东新区的经济实体;
4. 企业必须拥有一项或多项专利;
5.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性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6. 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7. 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申报材料
请上WWW.STCSM.GOV.CN上进行网上申报
1.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表及简表; 
2.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如下: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1、企业基本情况(公司简介及企业规模、人员结构、高层管理层简介(3-5个)、主要产品等);
    2、高新技术产品的介绍(指产品的技术水平及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产品的销售、市场占有和出口创汇等情况);
    3、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包括有哪些先进的仪器设备(具体说明设备名称、台数、价格),是否已建立CAD、CAM、CAT等体系,质保体系及企管体系等];
    4、科研开发经费的投入(包括在研究项目及在开发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产业化前景的预测。结合具体产品来写);
    5、企业的发展情况与发展规划(包括近期发展情况和今后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规划。有具体的实施目标及参数)。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5.企业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6.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7.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8.经主管税务局机关审核(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技术开发经费加计扣除明细表》;
9.专利或著作权证书复印件;
10.具有资质的诚信公司出具的有关诚信资质证明;
11.获奖证书复印件(包括投产5年内高新技术产品的各种奖状及企业管理各类奖状证书)。
(注:第2-11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所有申报材料均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四、受理时间
每年4月1日-9月30日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五、受理部门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发展处
联系人:贾邦莲 沈飞 
联系电话:50271188-2243、2245
邮编:201203
联系地址:张江高科技园区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告知单
一、政策依据
1.《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1]20号文)
2.《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沪科(99)第310号)
3.《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4年12月10日修订)
二、受理范围
1. 属园区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其中包括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业;生物医药产业;信息产业;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产业;
2. 技术水平属国际先进行列;技术水平属国内先进或领先;国外引进项目,有二次开发内容;
3. 申请项目属于注册地与经营地均在园区内,财力纳入浦东新区的企事业单位;
4. 新产品试产至今不超过二年。
三、申报流程及提交材料
1.    申请项目认定须先登陆“上海科技网(http://www.stcsm.gov.cn/)”的“网上办事大厅”注册申报,并在线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同时将所有必须的附件材料按规定格式导入一并在网上提交。
2.    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1)项目认定申请书(包括项目单位概况、项目基本情况、转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及技术特点、应用领域及目标等);
  (2)成果完成证明(技术测试报告和用户意见等,或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实用情况等;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须经国家和市科委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提供的结论);
(3)其他相关证明(项目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集成电路设计版图登记证书、获奖证书、列入市级各类计划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先进技术企业证明以及列入简化程序的有关证明);
     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械、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许可生产、销售的批文;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上年度项目单位财务报表的复印件。
(以上3、4若无可免)
(所有申报材料均一式五份,装订成册,另附项目认定申请书20份)
3.  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送交申报材料至“市成果转化中心”项目认定部进行审核受理。
四、简化认定程序项目范围
凡2004年以来(含2004年),获得国家863计划等各类科研项目;已取得软件产品认定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项目;取得新药证书(一、二、三类)或二期临床试验批文的新药新药项目以及取得新工艺新方法等方面专利的药物项目;取得国家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和本市科技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取得市科委立项的专利二次开发项目;自行研制开发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成果转化项目;列入市科委、市经委等现有各类市级科技计划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都可免去专家初审,准备相关材料直接至我部门盖章。
五、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六、受理部门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发展处
联系人: 贾邦莲 沈飞
联系电话:50271188-2243、2245
邮编:201203
联系地址:张江高科技园区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张江高科技园区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告知单

一、       办理依据
1、《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浦府[2005]294号文);
2、《“十一五”期间张江高科技园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沪张江园区办[2006]69号文)。
二、       认定标准
1、税收户管地在张江高科技园区;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经营期满一年;
4、主营业务为以下列领域的服务外包业务: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数据处理、银行后台服务、跨国公司功能中心的业务流程处理服务、软件开发及维护、生物医药研发、微电子研发和设计、文化创意设计和研发;
5、服务外包收入比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无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服务外包收入须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具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服务外包收入须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6、企业具有自主品牌。
三、       办事所需材料
1、张江高科技园区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复审)申请表、财政扶持资格认定申请表(均一式三份,下载地址:zhangjiang.net);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4、企业服务外包收入证明复印件(服务外包合同、外汇收入结汇单等);
5、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可选);
6、企业自主品牌证明复印件(经登记的商标等);
7、其它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           办理部门
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张江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处(张江路69号212室,50271188-经济发展处)负责受理及组织审核。
五、       其它
企业认定通过后每年3月复审一次,条件同新认定企业,复审未通过的企业则取消认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型创业企业认定告知单

一、       办理依据
1、《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浦府[2005]293号文);
2、《“十一五”期间张江高科技园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沪张江园区办[2006]69号文)。
二、       科技型创业企业认定标准
1、经营领域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导向;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注册经营时间不超过3年;
4、注册地、税收户管均在张江高科技园区;
5、注册资金及年销售额均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
6、企业需具有至少一项专利或著作权等形式的自主知识产权;
7、有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场潜力大,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发展;
8、不支持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生企业除外);
9、不支持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
三、       所需材料
1、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型创业企业认定申请报告;
2、财政扶持资格认定申请表(均一式三份,下载地址:www.zhangjiang.net);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与园区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6、商业计划书(体现企业的赢利模式、市场潜力、技术水平、工艺条件、经营团队及技术领域发展等);
7、公司章程;
8、研发投入明细表;
9、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10、留学生资格认定证书(外资企业提交);
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
1、企业准备并提交书面材料至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春晓路350号北三楼305室),材料均一式三份,按顺序排放,加盖企业公章;
2、经创业服务中心审核认定科技型创业企业,并获得科技型创业企业认定证书;
3、被认定为“科技型创业企业”的企业凭认定证书申请享受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五、其他注意事项
1、认定形式: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
2、孵化企业被自动认定为科技型创业企业。企业认定通过后每年资格审核一次,复审未通过的企业则取消认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一旦发现企业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存在问题,企业将被停止一切财政扶持。
六、       办理部门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春晓路350号305室,50800118-315)负责受理及组织审核。

申请上海市软件企业告知单
一、 政策依据
1.《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沪府发  [2001]20号文)
2.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       号文)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    府发[2000]54号文)
二、 受理范围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 申报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于www.chinasoftware.com.cn下载申报表系统),填写有关内容;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或者专利与著作权受理证明;
5.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6. 上一年度软件销售合同及相应发票复印件;
7.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8. 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注意:(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同时递交“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电子档,电子档为申报表系统导出的.zip数据包。)红色的是重点.
四、 受理时限
每月一次
五、 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每月1-25日)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六、 受理部门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发展处  
联系人: 贾邦莲 沈飞
联系电话:50271188-2243、2245
邮编:201203
联系地址:张江高科技园区张江路69号212室
表格系统下载:http://www.chinasoftware.com.cn/soft_download.asp企业版

 

申请软件产品登记告知单

一、国产软件产品
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于www.chinasoftware.com.cn下载申报表系统);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外籍人士护照)复印件;   
3. 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4.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5. 软件产品设计备案表(点击下载)及开发人员学位证书复印件;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同时递交“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电子档,电子档为申报表系统导出的数据包。)
二、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北京办理]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直接向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软件产品样品;   
4. 该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5.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或信息产业部认可的其他测试材料;   
6. 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三、 受理时限
每月一次
四、 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每月1-25日)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五、 受理部门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发展处  
联系人:贾邦莲  沈飞
联系电话:50271188-2243、2245
邮编:201203
联系地址:张江高科技园区张江路69号212室

 

申请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告知单
一、受理范围
    具备法人资格的法人和公民所签订的技术合同。
二、申报材料
1、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合同一式三份;
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合同一式五份;
3、技术合同登记表及证明
三、办事(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公布)。
2、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3、关于贯彻实施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0〕003号)。
4、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1990年1月7日)。
四、办事(审批)程序
1、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服务方提交技术合同文本;
2、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处办公室认定、登记;
3、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报送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
五、申报时限
常年受理
六、结果反馈
在合同文本上签署意见、盖章。
经认定后可享受“四技”合同有关优惠政策。
七、承办部门
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张江路69号南楼212室
联系人:武光明
联系电话:50271188-2246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十一五”期间扶持
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在积极落实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十一五”期间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促进张江软件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升产业能级
1、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予50%补贴。
2、鼓励软件企业实施同类兼并重组,对兼并重组非关联企业后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增量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予50%补贴。
3、鼓励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增量部分,两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4、鼓励软件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凡增资扩股比例达到20%,增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增量部分,两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鼓励自主创新
1、对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软件开发项目,以及在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立项的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系统、网络通信、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构件技术应用等重点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进行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其中具有战略价值和重大突破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2、鼓励软件创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园区孵化器内在孵软件企业的年度直接研发经费给予30%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并可享受相关房租减免政策。
3、对软件产品市场推广的费用给予补贴。对新的软件产品上市过程中进行的宣传推介会、国内外展销会、组织市场培训和参加技术研讨会等市场推广活动的展位费、制作费、差旅费和组团中介费等项目经费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聚焦软件外包
1、对软件外包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软件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园区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2、鼓励软件出口和信息外包服务。软件出口企业(包括BPO企业)向有资格的机构办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保险费的50%由政府补贴,办理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保险费的20%由政府补贴,并建立软件企业诚信体系。
3、对软件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在境外进行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注册费用给予30%的补贴,单项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人民币。
4、对软件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在境外设立公司,并有出口成交实绩且上一年度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补贴公司的注册费用30%,其单项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鼓励软件企业收购海外企业,凡收购成功者,对收购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费用给予30%的补贴,单项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并优先享受海外市场开拓等优惠和补贴。
四、强化人才政策
1、对软件类企业中年收入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所得中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且“十一五”期间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中来源于其所在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的每年给予50%补贴,且“十一五”期间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对通过园区中经政府认可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软件人才培训,成绩合格且在园区就业的学员,给予每位学员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培训费用补贴。
3、按照《张江园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软件人才两年内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补贴。
五、加强产业基地建设
1、继续加强软件基地建设。以3000万元人民币为基准,每年浦东(张江)软件园注册地与经营地相一致的企业形成的浦东新区地方财力留存部分不到或等于3000万元的按实际留存金额返还,超过3000万的部分按照1:0.3的比例安排超标返还,用于对基地招商、房租及公共服务、建设补贴,促进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
2、加大软件专业孵化器建设。一次性给予软件专业孵化器管理机构10万元的无偿资助,并提取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所形成的年度功能区域财力增量部分的30%,作为对孵化器建设的补贴。
六、加强公共服务建设
1、继续支持软件公共平台。根据园区软件企业的需要,对公共平台模块新建、改建升级,单个项目给与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2、对软件企业使用软件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通讯、数据中心、软件测试、技术培训、构件服务和信息安全等服务给予30%补贴。
七、附则
1、本办法中的软件企业特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即可申请享受本政策。
2、本办法实施中如遇国家、上海市或浦东新区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对象,企业可优先享受上级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请。
3、对本办法中第二款第3条参照《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操作细则》执行;第四款第1条参照《张江高科技园区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发展的暂行办法》执行;第六款第2条只适用于浦东(张江)软件园的软件增值服务平台。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照享受本实施办法中的优惠政策。
5、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十一五”期间有效,由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浦东新区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战略部署,为加快推进在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上海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的建设,早日建成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根据《浦东新区扶持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设立浦东新区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发展。
根据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额度和来源
基金额度为:2005年和2006年每年6000万元。
基金的来源为: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每年按4:1:1的比例出资,按出资比例和额度将资金划入设立在区财政局的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发展基金专门账户,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条              适用对象和使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注册在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符合产业规划要求,由浦东新区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机构。
(二)基金的使用范围为:
1、招商引资专项补贴。包括租金补贴、贷款贴息、一次性补贴等。
2、公共平台建设、维护费用及使用费补贴。
3、知识产权保护补贴。
4、人才引进和培训。
5、市场开拓及文化活动支持。
6、对原创产品的补贴。
7、对基地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
8、有利于促进上海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发展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由新区文广局、科技局、计划局、财政局和张江园区办成立联合评审认定小组。联合评审认定小组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批准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确定各专项资金的额度以及项目审批和重要事项的决策,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联合评审认定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联合评审认定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拟订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编制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受理项目申请提出初评意见,基金办于每次联合评审认定小组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之前,将评审项目及会议需讨论事项向联合评审认定小组成员书面汇报,同时按月向联合评审认定小组成员书面汇报资金安排及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等。
基金管理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张江园区办经济发展处。基金专门账户设在新区财政局。
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按基金管理办公室要求填报基金用款申请表。各项申请需附的有关附件根据相应的具体管理规定要求提供。每年集中申报两次。
基金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经联合评审认定小组批准通过后按具体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用款手续。
涉及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              监督检查
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或其他不实使用。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将检查情况及时向联合评审认定小组成员报告。
基金项目执行单位应按月(或项目费用下达后一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审计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配合新区有关职能部门或张江园区办及其授权委托的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或不定期审计。
第八条              解释
本办法由联合评审认定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另行拟订。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举全市之力推进科技、教育与经济互动,经上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批准,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为“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单位。为加强张江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确保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顺利、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规定,结合园区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培养基地的目的是为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提高区内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实现企业和人才的互通共赢。
第三条  培养基地的任务是通过成员单位(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制度,推进高校与区内企业进行广泛的合作,安排研究生到区内企业开展科研和学习。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张江高科技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浦东新区科委、人事局、社发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张江高科技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研管办”),园区研管办设在张江园区办综合事务协调处。
第五条  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对培养基地的相关事宜进行管理决策。
园区研管办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政策措施,落实研究生在基地期间有关资助和扶持政策等事宜。研管办每半年召集成员单位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推进和落实培养基地的各项工作,研究培养基地工作中遇到的瓶颈问题等。
第三章  招收和管理
第六条 联合培养指以高校名义招收研究生,课程设置和学位授予在高校进行,而学位论文可由企业导师指导并在“培养基地”完成。
第七条  培养基地成员单位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招生计划,并确保完成招生任务。为便于管理,成员单位应将本年度招生计划及与高等院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合作协议报园区研管办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在培养基地学习期间应遵守基地、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相应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培养基地企业导师应认真做好带教工作,鼓励学生积极深入一线,参与研发实践,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培养基地每年对成员单位联合培养工作进行检查,对连续两年不实施联合培养,无研究生的单位,取消其培养基地成员单位资格,并予以摘牌。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期间,园区对研究生在企业进行课题研究阶段给予研究生一定的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 园区研管办每年定期组织对成员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总结,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打分,对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成员单位给予奖励。
第五章 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期间得到的科研成果,根据《专利法》和具体情况,由企业、学校和学生个人签订协议商定,学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张江高科技园区关于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落实国家、市、新区推进自主创新的具体要求,构筑园区创新体系,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其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总则
1、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服务引导行业协会发挥行业服务作用,努力提升园区行业中介服务能级。
2、通过引导园区鼓励产业、具有一定服务能级的行业协会在浦东创新港等区域集聚,努力提升浦东创新港作为园区创新中介服务集聚区的品牌效应。
3、通过对行业协会专业服务进行评估,努力提升政府资助的使用效率。
二、       主要措施
4、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行业组织与服务功能,提供园区产业、企业发展信息形成相应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园区将视信息质量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5、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引导园区相关企业按行业组建产业联盟,园区据此对行业协会在产业集群培育、产业链完善等工作的内容、质量及最终效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6、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园区创新体系建设,对参与园区产学研体系、诚信体系、行业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园区科技项目评估等相关工作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将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7、园区每年对行业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考核,根据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最终效果进行年度评定,对评定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
8、对新引进园区主导产业的国家级、市级、新区级行业协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补贴,其中国家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市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新区级不超过100平方米。
园区内已有具有较强行业组织作用且已形成较好效果的行业协会,经审核,可参照本条执行。
9、由行业协会组织、在浦东创新港举办的各项科技活动,将按照《张江高科技园区科学专项实施办法》优先获得经费资助。
三、其他
10、本办法由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张江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张江园区办经发处负责受理,并会同计财处、综协处、集团产业研究室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审核后执行。
11、本办法第4-6条将在与行业协会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园区办与行业协会签订相应的购买服务合同(购买合同将分为30万、20万、10万元三档)并以此为考核依据;第7条将通过年度审核方式进行,评定为优秀的将给予5万元奖励。


关于进一步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家、上海市实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落实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自主创新的决定(浦委[2006]1号)》,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实施“聚焦张江”战略,进一步提升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着力以制度创新促进自主创新,以企业发展带动产业发展,以人才高地建设推进创新高地建设,以环境优势增强竞争优势,在张江园区率先建成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的自主创新服务体系,努力探索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特点、具有带动示范效应的自主创新“张江模式”。
(2)目标任务。到2010年,把张江园区建设成为创新能力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引领区、产业发展一流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以及创新环境一流的科学城。
——创新能力目标。到2010年,园区R&D投入占技工贸总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R&D人员占园区从业人员比例达到25%;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量年均增长3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均递增1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年均增长25%。
——产业发展目标。以集成电路、软件和生物医药三大高新技术产业为引领,到2010年,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和技术能级具有国际水平;软件成为国内一流出口基地;生物医药在重大新药创制、中药国际化、医疗器械、研发外包等关键方面具有国际竞争力;创意产业保持国内领先优势;围绕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以科技进步为特征的现代农业产业链基本形成。
——创新环境目标。园区吸引创业投资资金总额超过100亿元;产业技术联盟超过10个;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超过20个;经认定的各类孵化器超过10家。
二、       加强科技创新投入与管理
(3)在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自主创新专项,并逐步提高对园区企业科技创新的直接投入比例;专项资金支持向重点产业领域内的自主创新重点企业倾斜。
切实保障园区科技创新各项试点顺利实施。园区科技投入中安排专项经费,为国家火炬创新试验城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国家标准化园区试点等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       完善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
(4)“十一五”期间设立总额为5亿,面向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降低创业投资公司在张江的准入门槛,简化相应的注册审批流程,并探索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制度创新;大力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并以张江创业投资广场为核心,进一步建设2万平方的张江创业风险投资集聚地。
(5)设立1亿规模创新企业融资担保资金;加快建设张江企业诚信体系并与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相结合;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质押为重点内容的融资新渠道;鼓励和吸引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的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机构进驻张江;
(6)积极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试点;结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推进园区科技企业进入上市“绿色通道”;鼓励园区企业进入海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对其改制相关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探索科技型企业融资和创业投资退出新渠道。
(7)每年安排5000万设立若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医药、医疗器械、文化创意、信息产业、服务外包以及现代农业等领域进行重点扶持。
四、       大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8)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的年度直接研发经费部分,经认定予以30%的补贴,当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9)加快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对于经认定的重点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转化进行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其中具有战略价值和重大突破的项目,经严格认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10)加大对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加快形成一批科技“小巨人”。
五、       深入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1)探索建立以司法保护为主体、行政保护相结合的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完善园区知识产权交易转让服务平台;成立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行业协会;开通知识产权保护热线;设立有效程序,支持园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进入“政府(园区)采购目录”。
(12)以创建国家级标准示范园为契机,推进园区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园区企业构成国际和国家标准的核心专利分别给予100万和50万的一次性奖励。
(13)建立张江重点产业领域企业专利申请和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快速通道;建立园区主导产业专利数据库并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主导产业的最新专利数据库与园区共享;参照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标准,对园区企业申请国内专利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园区重点领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申请国际专利,对此类国际专利的维持费用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30万。
六、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推进产学研合作
(14)通过“部区合作”、“院地合作”,争取国家、上海市重大科研产业化项目落户张江,并以中科院浦东科技园建设为重点,探索园区产学研合作新模式。
(15)以企业为核心,组建包括集成电路设计、3G、数字电视、抗体药物、中药现代化、集成电路制造、LED、多媒体技术、软件工程、AVS等领域的十大产业和技术联盟。
(16)组织申报和实施国家重大项目产学研联合攻关计划;建立中医药产业官产学研联合推进机制;实质性启动张江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举办以产学研结合为特征的“张江论坛”并将其打造成国内园区知名品牌;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信息和设备的共享网络。
七、       加快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7)重点推进以集成电路产业链海关保税监管新模式试点、生物医药研发企业直接委托加工试点等为内容的体制机制创新;
(18)建设一批面向生物医药、文化创意、医疗器械、光电子等产业领域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基地;重点建设一批围绕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信息安全、动漫、软件等领域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孵化器与平台建设相结合。
(19)以浦东创新港建设为载体,打造张江创新服务集聚区;以政府购买专业服务的形式,支持已入住园区的行业协会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企业的平台和桥梁作用;推动园区重大科技文化活动的开展;以正在推进的联合国全球南方技术交易市场(GSTE)工作为契机,结合已入住张江的芬中创新中心等机构,合作建立张江国际科技合作公共服务平台。
八、       构筑创新人才高地
(20)实施“人才安居”工程。规划和建设一批人才公寓,满足张江园区人才创业初期的住房需求,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的中高端人才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
(21)实行学术休假津贴资助制度,每年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享受专家学术休假津贴资助,资助额每人次3万元人民币。
(22)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人才培训专项资金,重点加强上海张江创新学院建设,以战略联盟方式整合张江高端教育资源,支持国家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发展。
(23)鼓励留学生到张江园区创业。凡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经审核批准,可一次性获得1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资助,专项用于购买设备、仪器和技术研发。
九、       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24)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政策落实。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并加强相应的考核监督工作。

张江高科技园区科学专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营造张江高科技园区的科学氛围,推动以产学研相结合为特征的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产业、科研机构、高校及行业协会的科技交流与互动,打造“张江科学城”,特制定本办法。
一、   资助对象
在张江园区举行的各类专业学术会议及相关活动,具体指:
1、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软件等产业的学术研讨会、论坛。
2、知识产权、风险投融资、标准化等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3、园区企业广泛参与的其他科技创新主题活动。
二、   资助内容 
1、场地租用及相关费用。
2、专家讲课费、交通、住宿及相关费用。
三、资助标准及额度
对单项活动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每年总额度安排200万元。
四、受理程序
1、申请受理
活动举办单位向经济发展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会议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张江高科技园区科学专项资助申请表》。
2、评审
根据活动举办单位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中规定进行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报上级领导核准同意后,通知活动举办单位。
3、活动总结
活动举办完后,活动举办单位提交活动总结报告和《张江高科技园区科学专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如实反映补贴经费项目的使用情况和与会的专家,实际参加的企业、个人的数量和规格,会议实际达成的文件成果,参加人员的反馈意见等。
4、资金拨付
计财处根据《张江高科技园区科学专项资助申请表》和《张江高科技园区科学专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核对活动举办单位的有关票据后,向活动举办单位拨付资金。
5、建立档案
将相关材料归档,并作为下次申请专项补贴时的参考。
五、其他
本办法由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张江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创业人才的激励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园区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中年收入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符合下列几种情形之一者:
(一) 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中自主创新型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二) 非上述三大主导产业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三) 其他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年增加值、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累计纳税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四) 曾获得上海市、浦东新区“自主创新领军人才”
称号的个人,以及从事国家“863”、“973”等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的课题负责人。
第三条 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中的年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且“十一五”期间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中来源于其所在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的每年给予50%补贴,且“十一五”期间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在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配套区和产业延伸区内符合第二条的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可参照享受上述政策,补贴基数以其个人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为准。
第六条 凡在上述区域内符合第二条的镇属财力户管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经镇政府同意,可参照享受上述政策。
第七条 被补贴对象凭在“十一五”期间所发生的培训、学术交流、消费或对张江园区企事业单位投资等相关凭证按年度进行报销,并采用个人申报、单位确认、政府审核的方式予以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的所有补贴均以个人所得的明细申报为基础。本办法补贴的内容中不包含由于补税、滞纳、罚款所形成的地方财力。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中如遇国家、上海市或浦东新区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对象,可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十一五”期间有效,由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发展的暂行办法的
实施细则

1、本办法的补贴适用对象为长期在张江园区工作的人员。
2、本办法不适用于注册地在张江园区,但实际经营地及税收在其它软件园的企业。
3、本办法不适用于浦东新区国资系统各公司。
4、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的自主创新型企业为具有自主技术成果或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
5、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在企业担任部门经理以上(不含部门经理)职务的人员。
6、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其所在企业应指与其签署固定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本条使用于园区范围内享受地区总部政策的企业)。
7、本政策的操作流程参照“十一五”园区政策的操作流程,由经济发展处受理并负责资格认定,计财处负责财政补贴审核及核拨。
8、申报企业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首张有效的营业发票,以及个人的所属期明细税单、所属期连续的相关纳税申报表(包括零申报)。
9、企业及申报个人应留存好相关财务及个人所得税资料以便抽查审核,若发现个人或企业隐瞒先征后返个人所得税等相关情况的,收回相关财政补贴,并同时取消该企业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并通过议定渠道予以公开。
10、本细则与办法同时生效,由张江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张江功能区域关于开展“腾笼换鸟”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

一、  “腾笼换鸟”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精神,在认真落实上海市、浦东新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基础上,以规划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为重点,通过替换和淘汰劣势企业,大力引进产业能级较高的科技型、自主创新型龙头企业,努力实现功能区域产业梯度转移、结构优化和能级提升,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张江功能区域的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贡献率上有较大幅度的攀升,就业人数显著增长。
二、 “腾笼换鸟”基本原则
(一)盘活存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
(二)政府推动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三)依法行政与共赢发展相结合。
三、 “腾笼”的适用范围
(一)征而未用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署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未开工建设或未按照土地转让合同规定按期竣工,经新区建交委认定的闲置土地。
(二)用而未足型。指已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但尚未达到建设规划参数下限指标的土地。其中,对一期建设未达到建设规划参数下限指标的项目,剩余的未开发土地经新区建交委认定,作为闲置土地的。
(三)建而未产型。该地块项目全部开发建成后,长期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生产能力的企业。
(四)“三低一高”型。低投入、低产出、低能级、高资源占用率的企业。
   (五)“两高一低”型。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未达到区域环评的相关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企业。
   (六)具备扩容潜力型。符合区域产业导向,达到相关产业区域的产业标准,该企业既有扩大生产规模的需求,又有扩容潜力和能力。
  四、“腾笼”的方法和政策
(一)征而未用型
1、限期建设。对闲置土地规定在指定期限内开、竣工,否则由政府收回。
2、在建工程限期转让。在政府引导和监督下,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定向土地转让,交易前须征询功能区域管委会意见。
3、在建工程政府收购。由政府指定国有公司对在建工程定向收购,由功能区域给予国有公司适当的购地补贴、补贴50%相关的交易费用。
(二)用而未足型
1、限期建设。对闲置土地规定在指定期限内开、竣工,否则由政府收回。
2、政府引导并购与重组。由政府穿针引线,引导优势项目与其稼接,进行企业并购与重组,提升企业能级。并购重组后的企业,其所得税增量的功能区域留存部分前两年全额补贴企业,后一年减半补贴。
3、联建扩容后对外租赁。由政府指定国有公司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在该地块进行厂房的改建和扩建,建成后在政府指导下对外租赁,而该部分租金所产生的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所形成的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两年内由功能区域政府全额补贴。另由功能区域按厂房面积给予该公司三年 0.2-0.5 元/平米/天的补贴。
4、政府收购(同“征而未用型”第3款)。
(三)建而未产型和“三低一高”型
1、政府引导租赁。在政府的指导下引进优势项目,而该部分租金所产生的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所形成的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两年内由功能区域政府全额补贴。由功能区域给予原企业三年 0.2-0.5元/平米/天的补贴。
2、政府收购(同“征而未用型”第3款)。
(四) “两高一低”型
1、工业规划区域内的企业
(1)限期整改。加强环保、质检、安检、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执法力度,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采取并、转、迁等措施淘汰该类企业,并按照新区整治小化工企业政策给予补贴。
(2)限期转让。政府引导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市场转让,且交易前须征询功能区域意见。功能区域补贴其50%相关的交易费用。另由功能区域指定有关机构对企业进行评估,按企业评估价的5-8%,给予企业一次性的搬迁、停工和劳动力安置补贴,该项补贴功能区域和各镇(或张江集团)各承担50%。
(3)政府收购(同“征而未用型”第3款)。
2、工业规划区域外的企业
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实施并、转、迁等措施。
(五)具备扩容潜力型
1、允许企业适度提高规划参数,扩大建筑空间,满足生产需求。在原有基础上调整后的容积率小于等于1.5的,免交土地出让金;超过1.5的,按相关规定补缴出让金。
2、引导该类企业与“征而未用型”和“用而未足型”企业进行稼接,解决扩大再生产的空间问题,并享受对应的扶持政策。
五、“换(引)鸟”的机制与政策
(一)项目评估机制。根据《张江高科技园区项目引进评估预审办法(试行)》,参照《上海产业用地指南》、《上海产业能效指南》等指导性标准,对拟引进项目进行评估,通过专家评审方能落户。
(二)产业扶持政策。对于盘活工业存量资源而引进的新项目,属于“十一五”期间《张江功能区域十一五财政扶持政策》和《张江园区自主创新企业扶持办法》鼓励发展的产业范围的,但投资或营业规模达不到相关政策要求的,经认定后参照上述政策给与支持。
(三)增量补贴政策。属于盘活工业存量资源而引进的新项目,未享受产业扶持政策的,经审核认定后,其所得税增量的功能区域留存部分前两年全额补贴企业,后一年减半补贴。
六、 “腾笼换鸟”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在新区“腾笼换鸟”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设立张江功能区域“腾笼换鸟”工作领导小组,由功能区域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各镇经济镇长、唐城公司和张江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经发处,三镇及开发公司各派一人到工作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制度保障。张江功能区域“腾笼换鸟”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制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将功能区域难以协调解决的事项梳理汇总报新区“腾笼换鸟”工作联席会议。
(三)资金保障。从本年度起功能区域为“腾笼换鸟”提供专项配套资金, 2007年初步拟定预算资金为1000万人民币用于该项工作的常规补贴,“十一五”期间将视情况逐年增加,并积极向新区申请“腾笼换鸟”项目所需的收购经费。
(四)就业保障。妥善处理好“腾笼换鸟”过程中职工的续业、失业、择业三类对象的相关工作。对因“腾笼换鸟”造成的失业对象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补偿,对择业对象提供岗位推荐与规定项目的免费再就业技能培训,确保区域内的社会稳定。

                                 张江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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