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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零收费”的实施办法  
   
         日期: 2007-09-29   
 

一、 享受“零收费”的范围
    “零收费”的享受单位系指登记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内、营业执照住所栏注明是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企业和设在张江高科技园区的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法人等。
    若工商登记等发生变更,住所迁出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企业,不再享受“零收费”。

二、“零收费”项目的确定
  实行“零收费”的项目第一批为61项。今后有变动以新区计划局、新区财政局、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项目为准。

三、《零收费登记卡》的申领和发放
  属于享受“零收费”范围内的单位应领取《零收费登记卡》,在领卡之前应填写《零收费登记卡申领表》,也可以进行网上申领,新增企业在工商登记受理时申领,经张江高科技园区“零收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零收费”办公室)审核后发放《零收费登记卡》。
  在工商浦东新区分局张江办事处登记的新增企业,符合享受“零收费”的,由工商局随同营业执照一并发放;变更后不符合享受“零收费”的企业由工商局在办理变更时收回。

四、《零收费登记卡》和《零收费结算登记表》的填写
  享受“零收费”的单位在涉及已公布的免交费事项时必须出示《零收费登记卡》。收费单位经办人分别在《零收费登记卡》和《零收费登记结算表》上如实填写免费单位、免费项目、标准、金额等项内容;享受“零收费”单位的经办人应在《零收费结算登记表》上签章,予以确认。
  新增企业尚未领取《零收费登记卡》的,在办理登记等涉及“零收费”项目时,收费单位只填写《零收费登记结算表》。

五、“零收费”发生额的结算办法
  新区各执收单位(含工商、公安、税务、技监、药监等)凡涉及到按规定“零收费”项目的收费,对享受“零收费”的单位就地免收。属市级及以上收费收入的,按免收费汇总(合计)金额中上缴的数额扣除返回数额后开具合法票据到“零收费”办公室结算兑现;若上缴金额中有返回各执收单位的,“零收费”办公室只结算确认,不兑现。
  属于区级收费收入的,与“零收费”办公室结算,但不兑现。
  执收单位因执行“零收费”所产生的经费缺口,由新区财政统筹解决。
  执收单位凭开具的合法票据与“零收费”办公室结算有关代缴费用,并附《零收费登记结算表》。
  领取《零收费登记卡》的单位,如交费发生在新区之外市属主管局的仍按常规渠道交费,交费单位可凭合法票据向“零收费”办公室退款。

六、结算日期
  为方便工作,企业结算退款日为每周一个工作日(具体日期另行公布),收费单位结算日为每月25日至月底。

七、“零收费”工作联系渠道
  凡涉及到“零收费”的有关事项,各收费单位和企业可直接与张江高科技园区“零收费”管理办公室联系。

八、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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