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享受“零收费”的范围
“零收费”的享受单位系指登记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内、营业执照住所栏注明是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企业和设在张江高科技园区的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法人等。
若工商登记等发生变更,住所迁出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企业,不再享受“零收费”。
二、“零收费”项目的确定
实行“零收费”的项目第一批为61项。今后有变动以新区计划局、新区财政局、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项目为准。
三、《零收费登记卡》的申领和发放
属于享受“零收费”范围内的单位应领取《零收费登记卡》,在领卡之前应填写《零收费登记卡申领表》,也可以进行网上申领,新增企业在工商登记受理时申领,经张江高科技园区“零收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零收费”办公室)审核后发放《零收费登记卡》。
在工商浦东新区分局张江办事处登记的新增企业,符合享受“零收费”的,由工商局随同营业执照一并发放;变更后不符合享受“零收费”的企业由工商局在办理变更时收回。
四、《零收费登记卡》和《零收费结算登记表》的填写
享受“零收费”的单位在涉及已公布的免交费事项时必须出示《零收费登记卡》。收费单位经办人分别在《零收费登记卡》和《零收费登记结算表》上如实填写免费单位、免费项目、标准、金额等项内容;享受“零收费”单位的经办人应在《零收费结算登记表》上签章,予以确认。
新增企业尚未领取《零收费登记卡》的,在办理登记等涉及“零收费”项目时,收费单位只填写《零收费登记结算表》。
五、“零收费”发生额的结算办法
新区各执收单位(含工商、公安、税务、技监、药监等)凡涉及到按规定“零收费”项目的收费,对享受“零收费”的单位就地免收。属市级及以上收费收入的,按免收费汇总(合计)金额中上缴的数额扣除返回数额后开具合法票据到“零收费”办公室结算兑现;若上缴金额中有返回各执收单位的,“零收费”办公室只结算确认,不兑现。
属于区级收费收入的,与“零收费”办公室结算,但不兑现。
执收单位因执行“零收费”所产生的经费缺口,由新区财政统筹解决。
执收单位凭开具的合法票据与“零收费”办公室结算有关代缴费用,并附《零收费登记结算表》。
领取《零收费登记卡》的单位,如交费发生在新区之外市属主管局的仍按常规渠道交费,交费单位可凭合法票据向“零收费”办公室退款。
六、结算日期
为方便工作,企业结算退款日为每周一个工作日(具体日期另行公布),收费单位结算日为每月25日至月底。
七、“零收费”工作联系渠道
凡涉及到“零收费”的有关事项,各收费单位和企业可直接与张江高科技园区“零收费”管理办公室联系。
八、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